为加强包头市直部门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范机构编制工作流程,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办法。
动议,指市直部门和事业单位党组(党委)根据党中央、自治区党委要求及工作实际,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提出启动有关体制机制和机构编制调整意见的过程。
论证,指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等机构编制事项进行研究论证。
一、关于市直部门行政机构编制事项的动议与论证
(一)动议
1.权限
(1)市直部门党组(党委)根据《条例》规定以及事业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按照管理权限提出机构、职能、编制、领导职数等事项调整动议。
(2)具体管理权限执行《中共包头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共包头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
2.程序
(1)提出动议的部门组织动议论证;
重点论证以下内容:
①是否符合党中央、自治区有关改革精神和机构编制有关规定;
②是否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履职所需,是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政保障能力,是否符合优化协同高效原则,能否有效解决实际问题;
③是否有调整的必要性,除调整机构编制事项外有无其他解决办法,是否可通过技术升级、管理创新、盘活存量等内部挖潜方式解决,是否可借助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解决,是否除调整机构编制事项外无其他解决办法;
④机构编制管理情况是否规范,机构编制违规违纪问题是否整改到位;
⑤是否具有操作性,是否对可能带来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进行了客观分析并做好应对准备;
⑥现有机构编制总量及管理情况,包括现有机构运行和编制空余情况、机构承担职责任务的饱和度、机构布局和编制使用是否合理;
⑦参照自治区厅局和外盟市做法。
(2)部门党组(党委)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
(3)部门党组(党委)向市委编委或市委编办上报机构编制事项动议。
各部门在启动重大、敏感和超出管理权限的机构编制事项动议前,要向市委编委及时请示报告,征得同意后方可组织推进;启动一般机构编制事项动议前,要与市委编办相关业务科室进行沟通。
3.申报要件
(1)动议须以“请示”文种向市委编委或市委编办报送,各部门以部门党组(党委)名义行文;
(2)请示的标题要概括主要动议事项,正文要对研究论证情况进行概述;
(3)请示中应说明部门党组(党委)提出动议、动议论证、集体研究、沟通等有关情况,并附部门党组(党委)会议动议的有关材料(“会议纪要”等)。
(二)论证
1.程序
(1)对动议的机构编制事项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
(2)分析动议的机构编制事项历史沿革,摸清基本情况;
(3)对动议论证进行评估;
(4)对动议的机构编制事项可能引起的风险或不利影响进行预测分析;
(5)必要时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听取有关方面、人民群众和专家学者意见建议;
(6)提出书面审理意见。
2.原则:
(1)全面准确把握党中央要求和自治区、包头市有关规定;
(2)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原则,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科室)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科室)负责;
(3)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应当保证有效实施党中央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涉及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和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的机构职能应当同中央、自治区基本对应,并在中央、自治区、包头市规定限额内因地制宜设置机构和配置职能;
(4)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应当符合党中央有关规定和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适应党和国家事业、经济社会发展、机构履职需要,编制配备应当符合编制种类、结构和总额等规定,领导职数配备应当符合领导职务名称、层级、数量等规定,领导职务名称应当与机构层级相符合;
(5)坚持机构编制瘦身与健身相结合原则,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政保障能力,管住管好用活机构编制,严控总量,统筹使用,科学增减,不断提升机构编制资源使用效益。
二、关于市直属事业单位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动议与论证
(一)动议
1.权限
(1)市直属事业单位党组(党委)根据《条例》规定以及事业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按照管理权限提出机构、职能、编制、领导职数等事项调整动议;
(2)市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其主管部门党组(党委)根据《条例》规定以及事业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按照管理权限提出机构、职能、编制、领导职数等事项调整动议;
(3)具体管理权限执行《中共包头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共包头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2.程序
(1)市直属事业单位或市直部门负责机构编制工作的机构组织动议论证;
重点论证以下内容:
①是否符合党中央有关改革精神和机构编制有关规定;
②是否属于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或履职所需,是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政保障能力,是否符合优化协同高效原则,能否有效解决实际问题;
③是否有调整的必要性,除调整机构编制事项外有无其他解决办法,是否可借助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解决,或通过技术升级、管理创新等内部挖潜方式解决,现有机构编制是否适应实际工作需要;
④机构编制管理情况是否规范,机构编制违规违纪问题是否整改到位;
⑤是否具有操作性,是否对可能带来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进行了客观分析并做好应对准备;
⑥申请部门提出设立事业单位等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认证管理或者执业许可管理业务事项的,还应当查验具备资格和资质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
⑦参照自治区厅局和外盟市做法。
(2)市直属事业单位或直属部门党组(党委)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3)市直属事业单位或直属部门党组(党委)向市委编委或市委编办上报机构编制事项动议。
直属事业单位或直属部门在启动重大、敏感和超出管理权限的机构编制事项动议前,要向市委编委及时请示报告,征得同意后方可组织推进;启动一般机构编制事项动议前,要与市委编办相关业务科室进行沟通。
3.申报要件
(1)机构编制事项动议须以“请示”文种向市委编委或市委编办报送,市直属事业单位以单位党组(党委)名义行文,市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党组(党委)行文;
(2)请示的标题要概括主要动议事项,正文要对研究论证情况进行概述;
(3)请示中应说明单位或部门党组(党委)动议有关情况,并附单位或部门党组(党委)会议动议的有关材料(“会议纪要”等)。
(二)论证
1.程序
(1)对动议的机构编制事项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
(2)分析动议的机构编制事项历史沿革,摸清基本情况;
(3)对动议论证进行评估;
(4)对动议的机构编制事项可能引起的风险或不利影响进行预测分析;
(5)必要时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听取有关方面、人民群众和专家学者意见建议;
(6)提出书面审理意见。
2.原则
(1)全面准确把握党中央、自治区要求和包头市有关规定;
(2)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原则;
(3)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应当保证有效实施党中央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并在中央、自治区、包头市规定权限范围内因地制宜设置和调整事业单位;
(4)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应当符合党中央有关规定和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适应党和国家事业、经济社会发展、机构履职需要,编制配备应当符合编制种类、结构和总额等规定,领导职数配备应当符合领导职务名称、层级、数量等规定,领导职务名称应当与机构层级相符合;
(5)坚持机构编制瘦身与健身相结合原则,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政保障能力,管住管好用活机构编制,严控总量,统筹使用,科学增减,不断提升机构编制资源使用效益;
社会公益型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医院、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需要前置审批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质审查或者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市委编办按照规定程序审理机构编制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