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规定,本次核查范围包括:“省、市、县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及直属和所属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发区等管理机构。在事业单位分类中已划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类别的事业单位不纳入此次核查范围。”
(一) 关于政法机构
此次核查明确将政法机构纳入了核查范围。政法机构体系庞大,机构和人员分类复杂,需要重点把握。
1.政法机构的类别。
政法机构的类别分6类:政法机关本身;政法机关派出机构;政法类直属机构,包括戒毒所(队、场),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收容教育所等;政法类专门机构,包括海事法院,铁路法院,铁路检察院,林业法院,林业检察院;政法类事业机构,指部分或全部使用政法专项编制的事业单位,包括检验机构,检测机构,公证机构等;政法类其他机构,主要指部分或全部使用政法专项编制的协会、学会等。
2.政法机构内设机构类别。
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分为综合管理机构和执法勤务机构2类。综合管理机构,除履行政工、文秘、财务、后勤等职能的机构外,还包括履行科技管理、信息通信等职能的机构。执法勤务机构,除履行经济犯罪侦查、治安管理等职能的机构外,还包括履行指挥处警、警务督察、法制等职能的机构。
审判机关内设机构分为司法行政机构、审判业务机构和法警总队/支队/大队等3类。
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分为检察业务机构、司法行政机构和法警总队/支队/大队等3类。
3.政法机构人员分类。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分为综合管理人员,执法勤务人员和警务技术人员。
审判机关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
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
各地在核查时,要加强与政法机关沟通,遇到问题及时请示上级机构编制部门。
(二)关于派出机构
按照派出机关的不同,派出机构分为党委政府派出机构和部门派出机构2大类。
党委政府派出机构又分为3类:一是党委政府派出机关或机构,如教育工作委员会,县、区、市党委政府派出的街道办事处;二是党委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如驻京办、驻沪办、驻渝办等。三是各类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等管理机构。
部门派出机构是指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区域内设置、可代表本部门管理一定行政事务,但没有独立法律地位的工作机构。部门派出机构实行以条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如纪检监察机关派出的纪检监察组(室)、国土局派出的国土所、地税局派出的地税所等。
党委政府派出机关或机构、驻外地办事机构(行政性质)适用行政机构指标, 驻外地办事机构(事业单位性质)适用事业单位指标,街道办事处适用乡镇街道指标,开发区管理机构以及部门派出机构也有其不同的指标,请各地在指标对接和指信息集时注意把握。
(三)关于开发区管理机构
核查开发区管理机构,应注意从三个方面把握。一是核查仅限于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范围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中的任何一项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开发区等管理机构,即为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二是开发区管理机构不仅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集聚(集中)区、商贸开发区等管理机构,也包括新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工业园、软件园、环保产业园、物流产业园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等各级各类开发区(园区)等管理机构。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名称各异,需要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核查的范围。三是各地开发区管理机构,有的属于行政机构,有的属于事业单位,有的尚未明确机构性质。为全面反映实际情况,对于行政类的开发区管理机构适用行政机构指标,事业单位类的开发区管理机构适用事业单位指标,未明确单位性质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其所核定的主要编制类型确定其适用的指标。
(四)关于涉密机构和人员编制
《通知》明确,“涉密机构和人员编制事项的核查工作另行确定。”涉密机构和人员编制事项一般是指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特殊岗位。各省编办按照上述原则,从严掌握涉密机构和人员编制事项,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在核查方法上,可参照机构编制统计的做法,不核查具体人员信息,仅摸清其机构和人员编制总数。
二、关于核查基本指标
此次核查基本指标共有73项,其中绝大部分源于机构编制统计和实名制管理指标体系,少数指标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提供。根据核查工作需要,我们对73个基本指标进行组合,设计了6套指标,即行政机构指标、事业单位指标、省以下垂直管理派出机构指标、乡镇街道指标、开发区管理机构指标、待分配编制指标。
(一)关于机构指标。共有30个,其中既有各类机构的通用指标,又有适用于某类机构的专有指标。如,上级机构全称、省以下垂管部门派出机构类别属于省以下垂管派出机构的专有指标;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法人证书号、事业单位类别、机构属性、经费形式属于事业单位的专有指标;乡镇街道类型属于乡镇街道机关的专有指标。下面,重点就6个机构指标说明一下。
1.批准文号。
“批准文号”有两种解释。在台账信息中,批准文号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成立及历次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文件号。在上报表中,指最后一次批准机构设立的文件号,并在文件号前注明行政区划和发文机关。
为避免不同地区的批准文号在全国数据库发生混淆,填写这个指标信息时,请在批准文号前注明行政区划和发文机关。
2.机构性质(机构属性)。
“机构性质”为选择性指标,包括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政法机关、其他等5个选项。党委政法委、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在填写这个指标信息时容易出错。对此,请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使用政法专项编制的机构选择“政法机关”,各级党委政法委选择“政党机关”,行政类的开发区管理机构的机构性质选择“其他”。
“机构属性”是事业单位专有指标,为选择型指标。该指标主要为了反映该事业单位的隶属层级。包括县派驻乡镇站所、垂直管理、执法队伍、教学点、乡镇站所(中心)、其他等选填项目。其中,县派驻乡镇站所,指县级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派驻乡镇的站所,反映该事业单位隶属于县级政府;乡镇站所(中心),指乡镇政府所属的站所(中心),反映该单位隶属于乡镇;执法队伍,指省(市县)级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反映该单位隶属于相应的部门;垂直管理,指垂直管理系统的事业单位,反映该单位隶属于相应的垂管系统;教学点,指因农村中小学学校撤并,临时保留或合并成教学班的地点,称为教学点。由于教学点规模小,不属于独立事业单位,但为客观反映这一情况,所以设置了教学点这一指标。同时,请注意选填“教学点”时不计单位个数,正规中学、小学等不要选择此项。大多数事业单位在填写这个指标信息时选择“其他”。
3. 垂管或部门派出机构类别。分为垂管或部门派出机构和政法机关派出机构。其中,垂管或部门派出机构包括纪委派出的纪检监察组(室)、工商分局(工商所)、地税分局(地税所)、物价所、统计所和其他派出机构;政法机关派出机构包括人民法庭、开发区法院、检察室、开发区检察院、司法所、市辖区公安分局(派出所)、开发区公安分局(派出所)、森林公安局(分局、派出所)、机场公安局(分局、派出所)、水上公安局(分局、派出所)、其他专门领域公安局(分局、派出所)。
4.二级内设机构。二级内设机构指标主要用于机构层级较多的部门,如省委办公厅内设党委督查室,党委督查室又设若干处室,则党委督查室按照内设机构指标填写信息,其所设处室按照二级内设机构指标填写信息。
5.乡镇街道的内设机构。《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对于乡镇党政机构设置,可根据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乡镇,设若干综合办公室。乡镇街道的“内设机构”即为各地依据该文件精神设置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
(二)关于人员编制指标
人员编制指标共26个。其中,编制指标6个,人员指标20个。重点就5个指标说明如下:
1.机关其他编制数。考虑到有些地方行政机构中仍然存在未消化的自定编制或事业编制,为摸清实际情况,此次核查将机构编制统计和实名制管理指标“机关其他编制”进行了重新解释,即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在群团机关使用的事业编制、在行政机构使用的尚未消化的自定编制或事业编制。
2.出生日期。有些人员的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与干部档案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情况。为了反映出这一情况,我们在身份证号码指标之外,增加“出生日期”这一指标。“出生日期”,是指在人事档案中记载的,并经组织、人事部门确认的出生日期。
3.关于副省级城市的领导职务层次。副省级城市设置了正厅局级、副厅局级领导职务层次。为便于准确汇总分析全国不同职务层次的人员信息,此次核查采用了《公务员法》规定的领导层次标准,对于副省级城市的有关人员职务层次,按照《公务员职务和级别管理规定》和《公务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规定的“副省级城市的正司局级和副司局级人员现职务层次分别对应厅局级副职和县处级正职”进行确定。
4.人员状态。为了反映人员是否在岗情况,设置了这一指标,并将“人员状态”分为:在岗和不在岗2大类。其中,不在岗人员又分为离岗待退、借出到机关、借出到事业单位、援派挂职、其他。也就是说,离岗待退人员应纳入核查范围,选择“离岗待退”选项。
5.工资来源。为准确反映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来源情况,根据财政部意见,增加了这个指标。该指标为选择型指标,分为财政工资统发,财政预算已安排但未实行工资统发,单位从财政拨款经费中安排和单位自筹4个项目。其中,财政工资统发,指纳入单位财政拨款人员经费预算,由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情况;财政预算已安排但未实行工资统发,指纳入单位财政拨款人员经费预算,由单位自行发放工资的情况;单位从财政拨款经费中自行调剂安排,指未纳入单位财政拨款人员经费预算,单位自行从财政拨款中调剂发放工资的情况;单位自筹,是指单位使用财政拨款以外的收入发放工资的情况。如有疑问可与财政部门沟通。
(三)关于职数指标
职数指标共9个。重点就2个情况说明如下。
1.部门其他领导数与其他领导数。这两个指标在填写时容易混淆。部门其他领导数指除部门正、副领导职数以外的部门其他领导职数,强调的是部门一级的其他领导。其他领导数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与内设机构领导级别相同的其他领导职数,强调的是与内设机构领导同层级的其他领导。请在填写时注意正确区分。
2.非领导职数。非领导职数的批准核定数按照组织人事部门的批文据实填写。非领导职数未核定到具体部门的,各单位应在组织人事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填写。
(四)关于编外人员指标
编外人员是近些年才出现的一个概念,目前没有统一的明确的定义和范围。在征求各地意见时,多数同志认为应该进行核查,但要严格界定编外用人的范围。在此次核查指标中,编外人员指机关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编制限额外,通过直接聘用或人事代理等形式聘用,且聘用期在6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编外人员的指标共有8个: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岗位分布、用工形式、自聘人员签订合同情况、工资来源、工作期限。
这次核查中,编外人员的范围不包括劳务派遣、政府购买服务等人员,各地可从实际出发,将劳务派遣和政府购买服务等人员一并进行核查,但有关信息不汇总到中央机构编制部门核查信息库中。
(五)关于待分配编制
为了解各级待分配编制情况,我们专门设计了待分配编制指标,包括待分配行政编制数、政法专项编制数、事业编制数3个项目,这些项目由机构编制部门填写。
关于指标,需要特别说明三点:一是本次核查指标项目及其解释说明等仅限此次核查工作使用,不作其他用途。二是各地可在中央编办制定的指标基础上增加核查指标。从各地实施方案看,有的省将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项目、职能清单列入核查内容,有的则将离退休干部信息列入核查内容等。三是为了真实全面反映现实情况,对由于历史形成或现实原因造成的,无法通过指标体系直接反映的情况,需要由核查单位进行说明。中央编办研发的电子表格中专门设计了一张特殊情况说明表。各地在设计采集表格时或进行指标采集时,应留出特殊说明模块,将这类情况一并汇总上来。
此外,对于使用中央编办核查系统的地方,我们专门研制了机构和人员编制信息上报表,专门用于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公示、审核确认以及存档和监督检查。使用自有系统的地方应参照设计具有公示、审核、存档备查功能的表格。
三、关于核查步骤方法
根据中央编委通知要求,核查分4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准备阶段,自2014年1月-3月;第二个阶段是实施阶段,自2014年4月-9月;第三个阶段是验收阶段,2014年10月;第四个阶段是统一汇总阶段,2014年11月-12月。现在各地已经启动核查工作,即将进入核查实施阶段。我重点讲解实施阶段、验收阶段、统一汇总阶段的主要任务和要求。
(一)实施阶段
1.单位自查环节。
单位自查是实施阶段的第一个环节,主要任务是各级编办指导各单位填报核查信息。
(1)整理机构编制审批文件。整理机构本级和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下设机构编制批准文件,整理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的纪检监察(未派驻)、离退休工作机构等其他工作机构的设立依据,做到文件依据“清”。
(2)查阅人员信息档案。一是查阅本单位在编人员的入(落)编等审批文件;二是查阅干部名册、干部任免文件、组织人事调动等手续;三是查阅财政统发工资人员名册、工资发放人员名册、公积金审核表等;四是查阅编外人员劳动、聘用合同、社保等手续等。确保单位人员信息和编外人员基本信息“清”。
(3)比对检查。检查机构设置、领导职数和编制的配置等机构编制实有情况是否与党委、政府或编委批准下发的正式文件相符。对照公务员管理信息统、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系统、工资管理系统、财政预算管理系统等相同指标信息进行比对。
(4)填写核查信息。按照统一要求,填报有关核查信息。
(5)提出申请。自查结束后,各单位报请同级机构编制部门进行审核。
2.联合审核。
联合审核是核查的关键环节。各级编办会同组织、人社、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四清”目标(即机构清、编制清、领导职数清、实有人员清)和“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标准,对各单位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信息进行审核。
(1)审核原则。一是必须对各单位机构编制核查信息进行逐一审核,并按一定比例实地核实;二是必须多部门进行审核,不能机构编制部门一家进行审核;三是必须达成审核共识,形成一致意见,凡有异议的不得上报。四是坚持形式审核和实质审核相结合。
(2)实地核实。实地核实是保证核查工作的真实性、严肃性的必要手段。《通知》要求,实地核实的比例不低于核查单位总数的40%,核查单位总数按照机构编制分级管理范围确定。各地应当深入实际,通过查阅资料、个别访谈等形式,认真核实情况。实地核实应形成对照材料,存档备查。
联合审核结束后,编办应会同有关部门形成审核意见,并研究提出有关问题整改落实建议。对于能够解决的问题,正式告知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对于需要报请党委、政府、编委或上级编办研究解决的,要及时提出。
3.公示监督环节
公示监督是确保机构编制信息准确真实的重要环节,是本次核查的必经程序。各级编办和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机构设置、领导职数、编制和实有人员等事项的基本信息。凡涉及个人的信息,公示前可经本人签名确认。身份证号码不进行公示。县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四大领导班子成员信息,编外人员信息可不公示。公示方式和次数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
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公开机构编制部门专门举报电话或者机构编制“12310”、组织部门“12380”、纪检监察“12388”举报电话。
公示材料、公示期间反映问题及处理情况等,都要存档备查。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及时组织核实并变更相应信息报编办。
公示结束后,由各单位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核查信息报同级编办。
在坚持公示透明、开门搞核查的同时,要充分认识公示复杂性。要了解各单位各部门机构编制历史及现状,客观评估因公示可能引发的社会舆情,提前做好工作预案,采取有效预防措施。
4.信息汇总环节
信息汇总阶段主要任务是,形成本地区核查工作总结报告,汇总本行政区域内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信息,报送上级编办。信息汇总按照逐级汇总、统一上报的原则进行。
一是要会同组织、人社、财政等核查工作协调机制有关部门,对核查工作的整体情况进行分析,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核查工作报告,经编办主任审定,送编委领导审批后上报。(详见《业务指南》中的参考模板)
二是要汇总本级机关事业单位核查信息,并负责督促下级编办汇总核查信息,统一导入本省核查信息系统或实名制系统。对已经实现联网的地方,直接将审核合格的信息汇总导入省级机构编制核查信息系统。不具备联网条件的地方,按照已有机构编制统计信息报送渠道或专人报送,由各级编办统一导入省级编办核查信息系统或实名制系统。
(二) 验收阶段
验收阶段安排在2014年10月,一个月时间完成。各省级编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核查工作进行检查验收。中央编办将制定下发检查验收标准。我们起草了《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工作验收标准(草稿)》,供大家在核查中参考(详见《业务指南》)。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验收标准,严格进行验收。
核查验收标准可以概况为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和安全性“四个性”。
1.关于真实性。一是实地核实的比例不低于本地区核查单位总数的40%;低于40%的即为不达标。二是公示及处理情况,未公示的,或已公示但未对异议信息进行核实处理的,即为不达标。三是核查信息误填率高于2%,即为不达标。四是虚报、瞒报核查信息的,即为不达标。
2.关于完整性。一是核查范围全覆盖,凡有应当进行核查而未进行核查单位的,即为不达标。二是核查指标完整,核查指标遗漏的,即为不达标。三是信息采集完整,核查信息漏填率或重复率高于2%,即为不达标。四是基础档案规范完整。基础档案材料完整度低于90%,即为不达标。
3.关于一致性。一是联合审核意见一致。未联合审核的或审核意见不一致就上报的,即为不达标。二是口径一致。做到地方各级与中央的核查政策口径一致,编办、相关部门及核查单位口径一致。三是帐表一致。核查单位填写信息与机构编制管理台账、工资发放人员名册、公务员和干部人事管理系统信息、干部名册一致。发现核查信息有误的,即为不达标。四是工作进度及时。未能按进度完成全部核查任务的,即为不达标。五是违规问题处理。对于核查期间,应当整改到位而未及时处理的,或者不能整改而未说明原因的,即为不达标。
4.关于安全性。核查信息管理符合有关保密要求。凡有泄密事件的,即为不达标。
(三) 统一汇总阶段
各省级编办有两项主要任务。一是各省级编办将验收合格的核查信息,导入中央编办机构编制核查信息系统。二是全面总结本地区深入开展核查和全面推进实名制管理的工作,形成工作报告,经编委领导审批后报中央编办。
四、其他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跨时点机构编制事项的核查
中编发〔2014〕2号文规定,核查信息采集标准时点2014年3月31日。个别机构因地方机构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体制调整等原因跨越核查时点。对这类问题,第一,看2014年3月31日机构编制调整批文是否正式印发,凡此时正式批复文件已经下发,则按照批复后的机构编制进行核查,凡尚未正式发文的,按标准采集时点的现状进行核查。第二,核查数据入省级编办核查信息库之前,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批复文件正式印发的,按照调整后情况对核查数据进行变更,并作出书面说明。第三,该机构核查数据导入省级编制核查信息库后,原则上不再进行数据变更。下一轮核查时再变更信息。
(二)关于工作进展反馈和典型案例报告
为及时了解掌握各地核查进展情况,请各省级编办在实施阶段各环节结束后以及每月底前向中央编办监督检查司反馈一次工作进度。反馈内容包括,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与推行实名制工作进度,下一步工作安排,遇到的共性问题和建议,正面典型和反面案例。《关于做好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与全面推行实名制管理相关工作的函》(中编督函〔2014〕5号)提供了工作模版,请大家参照。
(三)关于使用本地实名制管理系统开展核查的重点工作
考虑到不少地方实名制管理系统已经比较成熟,《通知》允许各地通过现有实名制管理系统进行核查。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完善本地实名制管理系统。要对照中央编办下发的核查指标,对实名制系统现有指标进行一次全面调整,以满足核查要求,确保核查数据可采集、可汇总、可导入。
二是根据核查信息采集标准时点,进行数据更新、比对。
三是数据对接和导入信息。中央编办电子政务中心专门制定了机构编制核查和实名制管理数据对接技术方案,请尽早启动对接工作,确保11月将本省(区、市)核查数据完整导入中央编办核查信息系统,2015年年底前建立形成全国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
四是数据交换接口开发进展情况要及时报送中央编办电子政务中心。在开发数据交换接口时,请及时与电子政务中心统计和应用软件处沟通,他们会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四)有关问题解答
问:人武部、公安等机构的现役人员是否纳入核查范围?
答:现役人员不纳入此次核查范围。
问:中编发〔2014〕2号文件提出:“2011年机构编制核查和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比较彻底的地方,可灵活掌握时间和步骤”,对此如何理解?
答:2011年构编制核查比较彻底的地方,是指按照中央编办〔2011〕52号文件要求,在全省范围内认真开展过核查,并实现机构编制信息化管理,并向中央编办报送过核查总结材料的地方。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比较彻底地方,是指已经根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在全省范围内部署开展了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且清理、撤并、转企一批事业单位,并向中央编办报送总结材料的地方。符合上述条件的地方,应当在向中央编办报备的实施方案中明确其具体时间和步骤,不得随意压缩时间和步骤。
问:填报核查信息坚持哪些原则?
答:一是坚持全面彻底原则。确保各核查层级无遗漏,纳入核查的范围无盲区,核查的内容无缺项。二是坚持不重不漏原则。确保核查信息的真实、完整和一致。确需重复填报的,应予以说明。三是坚持编制随着机构核,人员随着编制核的原则。编制核定在哪个机构,编制信息和使用编制的人员信息就在哪个机构填报。
问:政法委机关的系统类别和机构性质如何选择?
答:政法委机关的系统类别选择“党委”,机构性质选择“政党机关”。
问:民主党派机关的机构性质如何选择?
答:民主党派机关的机构性质选择“政党机关”。
问: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编制如何填报?
答:根据编制的经费形式,事业编制分为全额拨款事业编制、差额补助事业编制和经费自理事业编制。对于地方核定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编制,请首先确定其经费供给形式后再进行填报。
问:人大常委会机关的专门委员会如何填报?
答:人大常委会机关的机构编制信息,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负责填报;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财经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可作为人大常委会机关内设机构填报,专门委员会有内设处(科、室)的,填报二级内设机构的信息。
问:对“两委编制”、“单列编制”人员如何填报?
答:根据工作需要,有的地方机构编制部门为有关单位核定了“两委编制”、“ 单列编制”,专人专用,定期增减,动态管理。“两委编制”、“单列编制”人员的信息由使用“两委编制”、“单列编制”的单位负责填报,按照核定的编制类型填报。
问:没有明确内设机构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的如何填报?
答:原则上,内设机构的编制和领导职数按照“三定”规定或者有关批复文件填报。“三定”规定或者有关批复文件没有将编制数和领导职数核定到内设机构的,可根据单位内部分配方案进行填报,并予以说明;如没有内部分配方案的,只填报实有信息。
问:有些单位的正式在职人员没有明确所占用编制类型,如何填报其编制类型?
答:对于没有明确正式在职人员所占编制类型的单位,应当在编办指导下,先明确编制类型,再进行填报。
问:省、市、县党委、政府、人大、政协领导班子人员信息如何填报?
答:领导班子人员信息一般由其编制所在单位负责填报。以县为例,县委书记、县长、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县政协主席信息分别由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办公室负责填报;担任县委常委的纪委书记、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统战部长等信息分别由纪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填报。没有兼任其他职务的县委常委由县委办负责填报。
问:兼职的领导干部在哪个单位填报?
答:对于兼职的领导干部,应在主要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填报,并予以说明。
问:不再担任机关领导职务的人大常委、政协常委等如何填报?
答:不再担任机关领导职务的人大常委、政协常委等,在其编制所在机关填报。
问:对于免去领导职务“退居二线”人员如何填报人员状态和人员分类?
答:对于免去领导职务的“退居二线”人员,其人员状态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离岗待退”或“其他”;其人员分类选择“非领导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