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 标准 |
具体内容 |
验收方式 |
评判标准 |
处理方法 |
真实性 |
实地核实情况 |
抽查实地核实材料,并实地核验 |
编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实地核实,实地核实的比例不低于单位总数的40%。以地区核查机构数为单位,实地核实的比例低于单位总数的40%,即为不达标 |
将比例提高到40%以上 |
公示及处理情况 |
= 1 \* GB3 ①查阅公示材料; = 2 \* GB3 ②个别访谈 |
应公示的单位和信息全部进行了公示,并对异议信息进行核实和变更。发现未公示或已公示但未对异议信息进行核实和变更的核查单位,即为不达标 |
要求进行重新公示,对异议信息进行核实和变更,并进一步排查遗漏,确保全面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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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填情况 |
抽查核查信息材料 |
对各项核查指标理解准确,无误填情况。抽查的核查单位信息误填率高于2%,即为不达标 |
要求纠正核查信息,并进一步排查遗漏,确保信息准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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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瞒报情况 |
= 1 \* GB3 ①抽查核查信息材料; = 2 \* GB3 ②现场查验 |
核查填报信息无虚报、瞒报的情况。发现有虚报、瞒报的情况,即为不达标 |
要求核减虚报数、核增瞒报数,确保数据真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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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性 |
核查范围全面覆盖 |
抽查编办核查案卷 |
除已划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类别的事业单位外,全部机关事业单位都进行了核查。发现存在未开展核查单位的,即为不达标 |
要求进一步排查遗漏,确保全面核查 |
核查指标完整 |
抽查核查信息材料 |
核查指标完整,与中央编办制作的地方核查指标完整对应。发现有核查指标遗漏情况,即为不达标 |
要求完善核查指标,确保指标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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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信息采集完整 |
抽查核查信息材料 |
核查信息采集表、上报表、组织实施情况报告等核查材料内容完整,无遗漏、重复情况。漏填率或重复率高于2%,即为不达标 |
要求完善核查信息,并进一步排查遗漏,确保信息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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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档案和台账规范完整 |
抽查基础档案和台账 |
基础档案包括:机构编制历史沿革文件、机构编制台账、机构编制核查案卷(含:核查信息审核材料、实地核实材料、公示材料、单位上报材料)。完整度低于90%的(以材料份数为单位),即为不达标 |
要求完善基础档案和台账,并进一步排查遗漏,确保全面建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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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 标准 |
具体内容 |
验收方式 |
评判标准 |
处理方法 |
一致性 |
核查信息全面审核 |
抽查核查信息联合审核材料 |
编办会同有关部门对核查单位上报的信息全部进行了联合审核,并形成一致的审核意见。发现未联合审核的信息或审核意见不一致就上报核查信息的,即为不达标 |
要求进行联合审核,并进一步排查遗漏,确保全面审核 |
口径一致 |
查阅核查材料 |
地方各级与中央的核查政策口径一致。编办、相关部门及核查单位口径一致 |
要求统一按照中央政策口径进行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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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表一致 |
查阅核查材料,并与基础档案和台账比对 |
核查单位填报信息与机构编制管理台账、工资发放人员名册、公务员和干部人事管理系统信息、干部名册等一致。如比对后,发现核查信息有误的,即为不达标 |
要求变更核查信息或修改基础档案和台账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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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进度的及时性 |
抽查掌握核查实施阶段进度 |
核查工作各阶段各环节时间与通知要求和备案的实施方案一致,没有影响验收阶段和统一汇总阶段工作。验收时,未能完成全部核查任务的,即为不达标 |
要求尽快完成核查工作任务,确保核查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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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问题处理 |
有关违规问题举报情况 |
对核查期间发现的违规问题边核查边整改,对“空壳类”机构、“吃空饷”等问题处理到位,整改处理到位后进行汇总。核查期间,应当整改到位而未及时处理,或核查期间暂时不能完成整改而应在汇总信息中说明但并未说明的,即为不达标。对此类问题突出的地方,予以通报。 |
要求及时整改处理,或补充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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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性 |
核查信息安全可靠 |
查看核查信息保密情况 |
核查信息管理符合保密有关规定,涉密信息必须通过涉密网传输或人工报送,报送时应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手续。身份证信息不作为公示内容。核查工作过程未发生失泄密事件。 |
要求按照保密有关规定进行整改 |
注:1.各地区各部门按照评判标准进行验收时,虽然定为达标,但核查信息仍有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的情况,也要认真进行整改处理。
2.各地区各部门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并依据核查问题的严重性,确定是否重新进行核查:
(1) 10%以上单位未组织开展核查工作;
(2) 10%以上单位未进行公示或未对异议信息进行核实和变更;
(3)核查信息的漏填率高于10%;
(4)核查信息的误填率高于10%;
(5)编办未建立完善机构编制台账;
(6)核查单位未建立完善机构编制基础档案;
(7)核查期间,发生严重违纪违规问题。
3.对于违反机构编制核查工作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