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级编办印发《中央编办综合司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系统所属行政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各分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按照授权,东河区现就国家税务总局系统所属行政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各分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授权事项
1、国税系统所属行政机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赋码发证(初领)以及办理变更、补(换)领、撤销等赋码相关工作。
2、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及营业管理部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赋码发证(初领)以及变更、补(换)领,撤销等赋码相关工作。
二、授权范围
1、县(市)国家税务局及其下设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等直属机构,由属地的县级编办赋码发证;县(市)国家税务局的派出机构(税务分局、税务所),确有工作需要的,按照《机关群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有关问题办理意见》规定,颁发有效期为3年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机构性质为机关(派出机构),由属地的县级编办赋码发证。
2、中国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由属地的县(市)级编办赋码
三、工作要求
1、赋码机关对赋码申请材料核对后,对符合要求的机构赋码并发放加盖本机关赋码专用印章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具体赋码及发证要求按照《关于开展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东编办发〔2016〕26号)文件办理。
2、为确保赋码工作规范,全国党群机关网上赋码系统新增“垂管系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模块。中央编办预先将国税系统所属行政机构、各分支行名称及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录入系统,此后新增机构的名称及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均由中央编办首次录入,办理初领时,机构名称不可修改。区编办对授权范围内机构进行初领、变更、补(换)领,撤销等赋码操作。
3、国家税务总局系统所属行政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名称发生变更的,应严格依据相关批准文件办理。
4、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如设有同级外汇局的,外汇局不单独赋码,名称以括号形式加在分支行名称后。
联系人:蒋润利(国税系统)、陈喜(银行系统)
联系电话:4388078、4388929
附件:1、《关于开展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东编办发〔2016〕26号)
2、《初领证书需准备资料》
东河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2:
初领证书需准备资料
(一式两份)
⑴《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表》;
⑵《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
⑶单位“三定”方案或成立文件;
⑷机构地址确认证明;
⑸负责人任命文件;
⑹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⑺单位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