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区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时 间:
2015-09-18
来 源: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各副厅级以上事业单位:
《关于在全区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在全区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和中央编办关于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有关精神,现就我区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指导思想和重要意义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是指凡按规定批准成立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都要实行定编定员,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使用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的管理制度。
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人员过快增长,不断创新管理机制,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办法,逐步实现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大力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新形势下,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的新制度和新举措。在全区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有利于切实管住管好机构编制,用好用活行政资源;有利于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机构编制管理水平;有利于巩固机构改革成果,防止机构和人员膨胀反弹,控制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落实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措施和要求。
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范围和内容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范围是全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各类议事协调机构的实体办事机构及派出机构(简称党政群机关),以及各级各类经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内容包括:
(一)机构管理的内容:机构名称、规格、性质以及隶属关系、内设机构、批准文号、经费来源、主要职能、组织机构代码等。
(二)编制管理的内容:编制类别、编制数量、领导职数(单位领导职数、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批准文号等。
(三)人员管理的内容: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使用编制类型、人员结构、列编时间等。
三、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具体要求
(一)认真开展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推行使用工作。在全区推行使用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是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的有效手段和途径,是《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的延伸。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自治区编办的统一要求和部署,按时完成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的安装应用,完成机构编制和人员数据库的建立工作。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开通后,各盟市要每季度将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数据库向自治区编办上报备案一次。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涉及到软件的购置、操作人员培训、硬件建设投入,又涉及到全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具体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研究,科学谋划,周密组织,切实抓好落实。要积极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要在资金和人力上给予大力支持,配备必要的计算机等设备。原则上每一个独立机构都要单独使用一套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在人员的配备上,把那些会管理、懂技术,责任心强的人员调整到软件使用岗位上,切实抓好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推行使用和日常维护工作。
(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是机构编制管理行之有效的制度,是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重要组织部分,是机关、事业单位机构名称、性质、规格、人员编制、经费来源等项基本信息的法定凭证,《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的实施,有力地推动了我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正规化、制度化建设。随着形势和任务的不断发展,现行的《机构编制管理证》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一是按照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要求,由自治区编办根据我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际需要,统一完善《机构编制管理证》中的内容和事项,统一规范《机构编制管理证》样式和管理功能。二是《机构编制管理证》一律由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打印。三是继续加大对自治区《关于在全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实施机构编制管理证的意见》(厅发〔1996〕51号)的落实力度,按照要求,规范操作,严格落实,切实推动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
- 【发布单位】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
- 【发布文号】厅发[2009]34号
- 【发布日期】2009年06月18日
- 【生效日期】2009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