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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法人年报事宜的通知

 关于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相关事宜的通知

旗直各机关、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适应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根据包头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关于改革完善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精神以及工作部署,按照“宽进严管”的思路和“便捷高效、强化监督、促进共治”的原则,以“转变职能方便事业单位、改进监管方式提高效能”为着眼点,从2015年起,将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改革内容

   (一)将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1、事业单位每年3月31日前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向本级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在达茂联合旗机构编制网上向社会公示其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事业单位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2、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指导、监督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工作。事业单位负责实施本单位的年度报告公示工作。事业单位法人在公示年度报告前,应当将《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报送举办单位进行保密审查,由举办单位出具确认该年度报告书可以向社会公示的审查意见。事业单位法人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载事项;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相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及有效期;资产损益情况;对《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4、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报告不再作出年检合格或者不合格决定,不再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粘贴年检合格标记。证书有效期调整为5年,有效期截止日前30日内事业单位到登记管理机关换领新的证书,证书年度报告标记栏增加“每年3月31日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在相关网站公示,不再粘贴年度报告标记”的告示内容。事业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登记管理机关将其载入登记管理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失信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报送和公示义务,对严重失信单位依据《条例》予以相应处罚。

    二、报送年度报告具体要求

    凡经达茂联合旗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备案)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务于2015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达茂联合旗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请各举办单位认真组织督促所属事业单位做好年度报告工作。

   (一)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达茂联合旗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事业单位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二)事业单位报送年度报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上一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2、上一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

    4、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三)事业单位年度报告报送和公示程序:

    1、通过光盘登录网上登记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及其他所需材料。

    2、打印《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并连同其他需提交的材料报举办单位审查。 

    3、将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并签署保密意见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及其他需提交的材料报达茂联合旗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同时交回《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换领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达茂联合旗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受事业单位委托在网站公示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5、未取得网上登记专用光盘的事业单位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网上登记专用光盘。

   (四)涉密事业单位仍采取书面形式报送年度报告书及其他需提交的材料,并换领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涉密事业单位年度报告书不进行公示。

   (五)各事业单位报送年度报告时须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域名注册网[http://www.chinagov.cn]完成中文域名注册和标识申请工作,并在网上申报的《年度报告申请书》中填写中文域名。

 

联系电话:  0472—8428424

                              

 

附件:《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格式及内容

 

 

                         达茂联合旗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014年12月29日     

 

关于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有关事宜的通知-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