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央和自治区先后下发了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对进一步强化机构编制管理提出了非常严格的要求。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精神,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严格机构编制管理,杜绝机构编制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坚决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
机构编制是党的极为重要的执政资源,机构编制管理是一项政策性、政治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区、部门和单位,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1〕2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发〔2012〕16号)精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敏锐性,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
二、严格管控,不得出现任何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对严格遵守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用好用活现有编制资源,坚决遏制机构编制违纪违规等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六个“严禁”、三个“不得”),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严格贯彻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机构编制各项规定。特别是在当前全面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形势下,要高度重视、突出抓好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要严格执行自治区关于“除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明文规定或明确要求,以及涉及民生问题的事项外,不再审批设立新的事业单位和增加人员编制,有特殊情况的应在总量内调剂解决”的规定。各旗县区在2012年3月底报送的各类事业机构编制数量基础上新增机构编制,须事先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未经同意不得提交相关会议研究,擅自批准的一律予以纠正。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追究各种违纪违规行为
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执行机构编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完善工作程序和相关制度,明确各个层级、各个环节的权力和责任,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机构编制部门、政工人事部门要担负起机构编制管理的责任,坚持原则,严格把关。
要进一步完善和强化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从根本上预防违规问题的发生。按照自治区文件要求,市机构编制部门要严格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对严重违反机构编制法规和纪律的,机构编制部门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依据《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