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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回复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包头市编办回复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关单位就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草案征求意见的,由综合处牵头办理,并征求相关业务处意见。

  有关单位只对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草案中涉及的具体机构编制业务征求意见,或者就涉及机构编制事项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草案征求意见的,由相关业务处直接办理,必要时可以征求其他相关处意见。

  第三条 回复意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立足全局。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和需要出发,对制度设计、整体结构、文字表述等各方面进行把握。

  (二)突出重点。紧紧围绕机构编制业务,重点对有关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等方面的内容提出意见;对不属于机构编制业务范围的内容,原则上不提意见;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的内容,可建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三)具有可操作性。对涉及机构编制业务的内容,应当提出具体的、有建设性的修改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四条 来文中涉及管理体制的,应当作概括性表述。对管理体制尚不稳定、可能面临调整的领域和事项,不宜作具体规定,以便为今后体制改革和调整留出适当空间。并在回复时进行说明。

  第五条 来文中涉及部门职责分工的,应请相关部门先行协商,存在不同意见时,按照有关职责分工协调的工作惯例处理。对亟需出台但就个别问题短期内难以达成一致的,应当做原则表述或表述为“具体办法由市委、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 来文中规定政府及相关部门职权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同时明确其相应承担的责任。

  关于部门职责的表述,应当与“三定”规定、部门职责分工情况等相衔接;关于主管部门或执法主体等表述,应当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衔接。

  第七条 除专项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外,各部门起草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规定具体的机构设置事项,不得要求设立对口机构。如有规定的,应当删除或做相应修改。

  第八条 法规中一般不宜出现部门或机构的具体名称,如确需表述管理主体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表述:

  (一)某项工作有明确的政府部门主管且职责比较稳定的,可以根据部门名称相应表述为“主要职责+部门”。如林业主管部门。

  (二)某项工作由事业单位负责管理,可以根据单位名称相应表述为“……机构”。如市地震局表述为“市地震主管机构”。

  (三)某项工作由部门内设机构或部门下属事业单位具体负责的,根据其所属部门的名称表述为“……主管部门”。如市畜牧兽医工作由市农牧业局管理,表述主管部门时,不能表述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表述为“市农牧业主管部门”。

  对个别因历史原因形成的表述,且不会产生歧义的,按惯例表述,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涉及其价格管理职能时,可以表述为“市价格主管部门”。

  (四)某项工作在旗县区政府的管理体制、机构性质和设置形式不一,或管理体制将要调整的,管理主体可以表述为“负责(或主管)……的部门(或机构)”等。如旗县区商务工作由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可以表述为“负责(主管)商务工作的部门”。

  第九条 除专项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外,各部门起草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中不宜对有关编制和人员配备做出具体规定。确有必要规定的,只作原则性表述。确需出现“编制”字样的,可以表述为“按规定配备相应编制”。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草案中关于政府管理权限和管理方式的规定应当符合政府职能转变的方向,尽量减少行政许可事项。涉及新增行政许可事项表述的,应当慎重研究并查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要时征求市法制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建议删除来文中有关机构编制事项规定的,理由一般表述为“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1〕22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2〕16号)精神(或者根据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除专项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外,各地区各部门拟定法规、法律草案或文件时不宜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机构编制事项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专项办理。”

  涉及落实中央、自治区重大决策或者关系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回复意见时应当表明积极支持的态度,可以增加类似“确需解决机构编制问题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我们将积极研究办理”的表述。

  第十二条 回复意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来文初次征求包头市编办意见,由综合处签署拟办意见,办领导批示后,主办处在征求相关处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汇总后起草回复意见。

  (二)同一办件再次征求意见时,如已基本采纳上次意见,且内容调整不大的,主办处一般不再征求其他处意见;如内容有较大调整,特别是涉及体制调整的,应当再次征求相关处意见。

  (三)回复意见经办领导同意后,以包头市编办名义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