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按照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包府办发〔2005〕26号)精神,市编办已在市属事业单位法人中进行了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并取得了很好地成效,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在旗县区事业单位法人中开展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现将包机编办发[2007]51号《通知》转发给你们,望各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接此通知后认真贯彻执行。
昆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7月27日
包机编办发〔2007〕51号
关于开展旗县区事业单位法人信用
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按照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包府办发〔2005〕26号)精神,市编办在市属事业单位法人中进行了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在旗县区事业单位法人中开展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事业单位信用体系建设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包头,促进事业单位诚信建设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旗县区编办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好本地区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要认真做好所属事业单位法人信用评定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严格把关,从严掌握,按照时限要求,确保本地区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顺利开展。对评定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市编办登记局报告。为保证评审质量,各地区拟评为A级单位的法人数一般不超过全部事业单位法人总数的40%。各旗县区编办要在9月底前完成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定的初审工作,10月上旬将拟评为A级单位的评审材料和B级、C级、D级单位名单报市编办登记局。11月下旬召开评委会进行评定。
附件:1.《包头市旗县区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定
实施方案》
2.包头市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细则
3.事业单位法人申请评定信用等级应提交材料
4.事业单位法人信用信息征集表
5.包头市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审表
包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6月14日
主题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信用 评定 通知
抄送:自治区编办,市编委成员
包头市编委办公室综合处 2007年6月14日印发
(共印50份)
附件:1
包头市旗县区事业单位法人信用
等级评定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包府办发[2005]26号)精神,切实做好旗县区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根据《暂行办法》的要求和评定工作所取得的经验,结合我市登记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旗县区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要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市委十届二次全委会精神,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事业单位法人诚信体系建设,维护事业单位法人合法权益,促进事业单位法人诚实守信地开展业务,服务社会,更好地推动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为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和谐的新包头做出积极贡献。
二、评定程序
(一)自评和申报
各旗县区事业单位法人按照《暂行办法》和《包头市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细则》的规定进行自评,经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报评定相应的信用等级,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征集信用信息
旗县区登记管理机关向有关管理部门和社会相关各方征求事业单位法人的信用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初审
旗县区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提出初步评定结果。A级单位的评审材料和B级、C级、D级单位名单报市编办登记局。
(四)评委会评定
市评审委员会对各旗县区事业单位法人的自评申报材料、信用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认定、综合后,通过集体评定,确定各事业单位法人的拟评定信用等级。
(五)公示
市登记管理机关将拟评定信用等级结果公示1个月,并受理举报。公示期满后,公布正式信用等级评定结果。
(六)颁发牌匾
对被评为A级的旗县区事业单位,由市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牌匾,以示表彰和树立事业单位的诚信形象。
三、监督和处罚
(一)在公示期间,如发现事业单位法人有新的失信行为,由市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核实,并由市评审委员会重新评定该事业单位法人的信用等级。
(二)对故意隐瞒、谎报信用情况的事业单位法人,一经核实,除重新确定其信用等级外,登记管理机关可视情节轻重对其分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同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单位印章)的处罚。对造成本单位严重失信负有主要责任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机关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或建议有关部门对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进行调整。
四、申诉
事业单位法人对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本地区登记管理机关申诉。登记管理机关受理申诉后,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申诉内容属实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将事业单位法人的申诉材料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调查核实材料提交市评审委员会重新评定信用等级。重新确定的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再次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方可公布正式结果。
五、具体要求
各旗县区编办要充分认识开展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重要意义,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真正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工作责任制,精心组织实施,顺利推进本地区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开展。各旗县区事业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包府办发〔2005〕26号文件精神,按照要求认真填报和提供相关材料。报送材料要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要按照本地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时限要求抓紧报送评审材料,确保旗县区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如期圆满完成。
附件:2
包头市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
评定标准细则
按照《包头市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定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要求,为做好旗县区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根据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定的标准,制定本细则。
一、考核原则
(一)坚持定量和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首先按百分制对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定的考核项目进行评分,然后按得分区间确定该事业单位法人的信用等级。若事业单位有《暂行办法》第七、八、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则直接评为下一等级。
(二)社会化考核原则。对部分不能或不宜由事业单位法人自己提供信用情况的考核项目,由相关部门和社会有关各方提供其信用状况作为评定依据。
二、评分区间
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定得分在95分以上的,可评为A级或B级;80至94分区间的,评为B级;65至79分区间的,评为C级;在0至64分区间的,评为D级。
三、评分项目和分值
(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基础信息(15分)
1.单位名称、住所、法人代表和举办单位;
2.开办资金、经费来源、开户银行和银行帐号;
3.审批机关、批准文号和执业许可证书;
4.机构规格、人员编制和从业人数;
5.分支机构简况;
6.宗旨和业务范围;
7.单位公章备案情况。
本项满分15分。凡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全部内容与现实情况相符的本项得15分。
财务不独立(无独立帐户、不进行独立核算)的扣8分。
应具有执业许可证而尚未取得的扣15分,且直接评为D级。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书,但因严重违规被相关管理部门取消执业资格的扣15分,且直接评为D级。
其余内容与现实不符的每项扣6分。
(二)业务活动(20分)
1.遵守宗旨和业务范围情况;
2.开展业务活动能力(包括行业资质能力)以及效果;
3.合同履行情况;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情况。
本项满分20分。凡能遵守《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所规定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开展规定业务活动所需能力,能够正常开展业务,严格履行合同,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情况的本项得20分。
有不遵守宗旨和业务范围情况(即不按规定开展业务或超范围开展业务)视情节轻重扣10~15分,且只能评为B级以下。
开展业务活动能力下降(包括开办资金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所载明的数额减少50%,行业资质降低等情况),但基本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扣10分。
无正当理由,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6个月以上的扣20分,且只能评为C级以下。
有严重债务风险(指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负债超过总资产的50%、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负债超过总资产的100%、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负债超过总资产的70%),但仍在正常开展业务的扣15分,且只能评为C级以下。有严重债务风险,已不能正常开展业务的扣20分,且直接评为D级。
有不履行合同行为,但尚未构成违法(如故意违约并承担了违约责任)的扣8分。有不履行合同行为,经结案判定已构成违法(如合同欺诈)的扣20分,且直接评为D级。
评定前2年内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已结案)扣20分,且直接评为D级。
(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25分)
1.年检情况;
2.变更登记情况;
3.注销登记情况。
本项满分25分。凡能按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的本项得25分。
未按时报送信用等级参评材料的扣2分。
未按时进行年检的,有一年扣6分。
因事业单位自身原因当年未按要求进行年检或变更登记的扣12分,且只能评为B级以下。连续2年以上未按要求进行年检或变更登记的扣25分,且只能评为C级以下。
评定前因失信行为受到登记管理机关“限期改正”以上处罚,改正错误后不满3年的扣15分,且只能评为B级以下。评定前因失信行为受到登记管理机关“限期改正”以上处罚后不满2年或已满2年仍未改正错误的扣25分,且只能评为C级以下。
(四)接受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监督管理(25分)
1.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情况(含评价情况);
2.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公安、法院、检察院、财政、税务、审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监督管理情况;
3.相关专业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情况。
本项满分25分。凡能按规定接受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的本项得25分。
无主管部门考核结果的扣6分。
当年被主管部门年度考核评为差(或不合格)的扣10分。自本次评定期向前追溯连续2年以上被主管部门年度考核评为差(或不合格)的扣20分。
评定前因失信行为受到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处罚,改正错误后不满3年的扣15分,且只能评为B级以下。评定前因失信行为受到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处罚后不满2年或已满2年仍未改正错误的扣25分,且只能评为C级以下。
(五)其他能反映事业单位信用状况的内容(15分)
1.银行信用情况;
2.内部管理情况;
3.外部评价情况。
本项满分15分。凡在业务活动和社会服务中诚实守信、严格自律、内部管理科学有序、外部评价良好,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本项得15分。
被外部信用信息提供单位评为B级的,有一家扣6分;被评为C级以下的,有一家扣12分。
有银行或其他金融方面不良信用记录(指恶意拖欠、逃废银行或其他金融债务)的扣15分,且直接评为D级。银行或其他金融方面的失信行为尚未发生,但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评为有较严重以上信用风险的扣12分。
内部管理混乱的扣2分。
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对事业单位法人有相关信用等级评价的,被评为失信(或相当于失信)以下且情况属实的扣30分。
因产品或服务质量问题受到投诉且被核实的扣5分。因产品或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情况属实而不进行改正的扣10分。
四、加分项目
受到中央或中央办公厅、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表彰奖励的加5分。受到国家部委、自治区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加3分。受到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包头市委、政府表彰奖励的加2分。受到本地区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加1分。
五、计分方法
(一)各评分项目进行扣分时,扣完本项全部分数为止,不出现负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