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昆区顺利完成控编减编任务,昆区编办加大工作力度,以三项举措,为控编减编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一)严格控制总量,严守机构编制“红线”
1.从严控制机构限额和人员编制总量。全区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和事业编制控制在中央和自治区核定的总额内。对确需加强的重点领域或关键环节,在总量内调剂解决。严格控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和其他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严格控制经费自理事业编制转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
2.从严机构编制审批。按照有增有减、撤一建一,在机构个数总量和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的原则办理。对于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以及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主要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再增加事业编制,现有人员只出不进。
3.严格执行部门“三定”规定。严格执行区委、区政府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和“三定”规定。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调整“三定”规定中关于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规定。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继续简政放权,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大力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提高办事效率,从源头上控制和杜绝机构编制膨胀。
4.严格用编审批和职数管理。严格执行空编补员制度、用编计划申报制度、领导职数使用审批制度以及机构编制年度审核制度。坚持超编单位只出不进,满编单位先出后进,空编单位先批后进。严禁超编进入和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严禁混用行政、事业编制或擅自改变编制使用范围,严禁违规挤占、挪用编制。从严控制使用编制,凡属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能解决的岗位,不予批准使用编制;职能萎缩的单位,人员只出不进。
(二)盘活用好编制存量,提高编制资源使用效益
1.精减收回部分编制,盘活现有编制资源。一是通过改革精简机构编制。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重新梳理和明确部门职责,规范机构类型,精简机构设置。对取消、转移、下放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和职能明显弱化、工作任务量明显减少,以及实行大部制改革的政府部门,收回部分行政编制。二是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盘活现有编制。合理调整事业单位布局和结构,撤并整合职能相近、设置重叠分散、规模过小、任务不饱和的事业单位,根据新的职责任务适当精简编制和领导职数;对职能任务萎缩、名存实亡和长期不开展业务的事业单位予以撤销,将人员安排到职责相近的单位,收回空余编制;对大量空编两年以上的事业单位,在保证其正常运转、满足发展需要的前提下,收回其部分空余编制;
2.推进空编收回制度,严格空编使用。对各部门各单位空余编制,由区编委分类按一定比例收回集中管理和统筹调剂,并积极推动机构编制向基层和一线倾斜,保障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急需。
3.加大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对可由市场提供、社会承担的公共服务,逐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由政府设立公益性岗位的方式完成,推进一般公益服务市场化,从“养人”向“养事”转变,编制管理向预算管理转变。对现有后勤服务人员编制,随自然减员逐步核销收回。
(三)建立健全控编减编长效机制
1.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坚持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和机构编制“一支笔”审批制度。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的增减等机构编制事项,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办理。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的机构编制事项,编委原则不予研究。
2.严禁部门“条条干预”机构编制事项。各部门提请区委、区政府研究的事项以及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起草领导同志讲话,不得涉及机构编制的具体内容,确实需要的,必须先征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未经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同意,各种会议、领导讲话和部门发文中涉及的机构编制事项一律无效。严禁上级业务部门以划拨经费、项目审批、评比达标等为条件,要求下级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各部门各单位在制定年度绩效考评等有关考评方案时,不得将未经批准的机构编制事项列入部门年度考核内容。
3.健全部门协调配合联动机制。建立由区编委领导牵头,编制、组织、人社、财政、监察等部门参加的控编减编部门会商机制,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管理等协调配合机制。严格执行编制使用审批制度、严格职数管理、编制使用管理和人员经费管理,规范领导干部配备、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以及人员调整进出程序。积极健全机构编制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财政等部门在机构编制违纪违规行为责任追究中的协调配合机制,合力开展编制使用情况及违规进人问题专项监督检查。
4.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研究制定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办法,完善相关程序,规范实名制管理。完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实现对行政事业编制、实有人员变化情况的动态监测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