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受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登记申请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的变更登记条件。
(四)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五)发(缴)证书。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变更后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和副本,收缴变更前的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正本和副本。
(六)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变更登记的有关事项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