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登记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注销登记请求。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事业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债权人应当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二)受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注销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登记申请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的注销登记条件。
(四)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作出准予注销登记或者不予注销登记的决定。
(五)收缴证书。登记管理机关收缴核准注销登记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六)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发布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