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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山区事业单位法人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事登发20252

 

关于印发《青山区事业单位法人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属各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编办《关于加强和创新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监管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81精神,青山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研究制定了《青山区事业单位法人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包头市青山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0251014    

 

青山区事业单位法人监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法人事中事后监管,扎实开展全区事业单位法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督促事业单位法人依法诚信履职,提高公益服务水平。 结合我区事业单位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中央、自治区、包头市关于对事业单位法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相关精神,紧密结合我区实际,以日常登记管理为基础,加强实地核查,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能,促进事业单位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二、抽查对象和内容

(一)抽查对象

经青山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

(二)抽查内容

事业单位法人抽查事项清单的抽查事项,包括业务活动是否在正常范围内按规定开展,相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是否都在有效期内,有无抽逃开办资金行为,是否存在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现象发生,有无发现社会举报投诉情况,是否有违法违规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的情况,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是否齐全,并在规定的有效期内等情况。

(三)抽查方式

抽查工作由青山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依法组织,抽查人员及抽查对象分别从执法抽查人员名录库和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形成“双随机”结果,在此基础上开展实施检查。

(四)抽查比例和频次

年度随机抽查比例为有效登记总数的3%,抽查频次为每年至少抽查1次。

(五)抽查组成员

李盼盼、秦奕韬、苏佳伟、郭佳

(六)抽查时间

102024

三、主要任务

(一)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青山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抽查事项,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和年度报告全部纳入抽查事项清单。(抽查事项清单以附件形式附正文后)

(二)组织开展随机抽查

对随机抽查事项逐项或统一制定抽查表格,明确执法抽查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处理意见等,提高抽查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抽查主要以实地抽查和书面抽查为主,依法查阅有关资料,向当事人、知情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在整个抽查过程中,邀请派驻纪检组全程参与、现场监督,做到随机抽查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三)强化抽查结果运用

青山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要将抽查工作过程和结果及时录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系统中并向社会公开,同时通报举办单位和相关部门。积极做好随机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效衔接,将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通过“青山区机构编制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提高对事业单位的监管效能,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实施

开展事业单位法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青山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将严格按照抽查方式、抽查内容,实事求是开展实地抽查,确保抽查结果真实、客观、公正。

(二)加强督促指导

各举办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强化责任意识,履行行业系统监管职责,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的督促指导,做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双随机、一公开”监督管理等工作。

(三)主动接受抽查

被抽查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抽查工作,按要求准备材料,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时整改、按时反馈。被抽查单位违反规定、程序和考核纪律的,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一经查实,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理,并将该单位列入异常信息名录库。

 

附件:青山区事业单位法人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内容清单

 

附件

 

青山区事业单位法人监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内容清单

 

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办法(试行)》有关规定,青山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将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和其他相关方式对事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制定如下抽查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1

是否按时限报送年度报告

2

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3

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4

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

5

是否在出现应当申请变更登记情况后依法按照申请变更登记

6

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7

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

8

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

9

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10

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